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选自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编写的《环境行政执法精要》。